記者昨天從寶安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首宗確認不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件,確認原告東莞市洛某斯潤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某斯公司)生產、銷售涉案7種產品的行為,不侵犯被告深圳市德某潤滑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某公司)享有的“嘉來QARA”、“帝高DEGO”、“必佳BITGA”、“雅金ACOM”、“雄力”、“來寶RupO”、“得霸TURPA”等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寶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使用“嘉來”、“帝高”、“必佳”、“雅金”、“雄力”、“來寶”、“得霸”等商品名稱,屬于合理使用,沒有誤導公眾,不構成商標侵權。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出了以上判決。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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