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明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銷售潤滑油是違法行為,為了牟利仍鋌而走險與他人合伙購進散裝潤滑油冒用知名品牌進行銷售。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近日,被告人朱某某被石嘴山市惠農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宣告緩刑2年,并處罰金12萬元。
2010年7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與黃某某各出資15萬元注冊成立石嘴山市某貿易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潤滑油、潤滑脂、機械設備等。被告人朱某某與黃某某未經昆侖牌注冊商標人許可,使用帶有昆侖牌注冊商標的潤滑油包裝桶、商標標識、防偽標示等,將散裝潤滑油分裝后冒充昆侖牌潤滑油銷售,其中通過王某某經營的潤滑油經銷部向石嘴山市某冶金工貿有限公司銷售價值12.99萬元、向寧夏某集團特種合金有限公司銷售價值3.7萬元、向寧夏德某冶金工貿有限公司銷售價值3.13萬元的假冒昆侖牌潤滑油,經營數額共計19.89萬元。案發當日,偵查機關還依法查獲潤滑油66桶,其中使用昆侖牌注冊商標的潤滑油14桶,案值2.31萬元。經鑒定,案發現場查獲的潤滑油中有16桶質量不符合國家潤滑油質量標準。
惠農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冒用該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22.2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朱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在案發現場查獲的潤滑油中有16桶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酌情對被告人朱某某從重處罰。綜合量刑情節,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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